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

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新长安国际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78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中登3文景大厦B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新长安国际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长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政通大道西侧1幢1单元10层1004-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申请执行人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新长安国际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曲江长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8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20439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限制消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车辆3台,暂未能实际扣押;查封被执行人房产2套,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信息、执行措施、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120439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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