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2民初5号
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哈密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广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在庭外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洪斌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徐财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伟
书记员***阿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