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2民初26号
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河坝后街137号瑞达国际大厦十一楼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8647107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哈密浚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二场园艺五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2316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密浚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杨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