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新01民初735号
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芳,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信公司)与被告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西永进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芳,被告德西永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568元(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3.请求判令被告以欠付服务费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合同》(以下简称《技术评估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费160000元,分两次支付:1.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80000元;2.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支付80000元。委托人已经编制完成了技术报告,并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以下简称水利厅)的审查,即《关于印发中电投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的通知》(新水办水报[2017]33号)。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向委托人支付技术服务费,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上诉请。
被告德西永进公司答辩称:首先,《技术评估合同》中被告方的印章虽然是真实的,但签署合同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建设方与原告存在特殊关系才签订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其次,《技术评估合同》约定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是建设方强行指定,是建设方与原告串通共同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第三,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未向我方交付技术成果,并提供发票,被告不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形,无违约事实。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原告方信公司(乙方)与被告德西永进公司(甲方)签订《技术评估合同》,约定甲方德西永进公司委托乙方方信公司就中电投阿克苏柯坪二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检测、监理和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服务费为:160000元。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RMB80000元,甲方付款前,乙方提供等额含税发票;(2)通过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本项目自治区水土保持鉴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RMB80000元,甲方付款前,乙方提供等额含税发票。(3)以上技术费用甲方未按时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终止技术服务活动,并要求甲方按每天所拖欠技术服务费的万分之二补偿乙方损失。…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形式:《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报告》、《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阿克苏有限公司。2017年3月14日,水利厅向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阿克苏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印发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的通知》,内容为: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治区水利厅于2017年3月9日组织召开了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会议认为,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基本达到了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工程质量总体合格,运行期管理责任落实,同意通过竣工验收。同时向建设方下发了《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以上查明事实有《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合同》、《关于印发中电投阿克苏柯坪四期20兆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的通知》、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评估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编制完成了技术评估报告并取得了主管部门的验收鉴定书,涉案工程也已全部竣工验收,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付款同时原告也应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等额含税发票。针对被告关于虽然公章真实,但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价款虚高,是原告与建设方恶意串通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落款处加盖了被告方的公章,被告对公章的真实性并未否认,说明合同签订得到了被告方的认可,被告持第三方的报价单来否认涉案合同定价的真实性依据不足,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与建设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证据,故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付款前,原告应提供等额含税发票,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提供了发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德西永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181568元,给付金额160000元,占诉讼请求标的的88%,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393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即471.76元,被告负担88%,即345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樊文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