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初1号
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方,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焉耆县光润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焉耆县光润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4.1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6184.15元,合计6209.1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方信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审判长卢敏
审判员唐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