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11民初101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合肥友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