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奥力达体育设施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民初3307号
原告:天津奥力达体育设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1/2-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64321867F。
法定代表人:赵雪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师,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丰祥路与支一路交口(海兴园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79299263。
法定代表人:张安斌。
原告天津奥力达体育设施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奥力达体育设施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奥力达体育设施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炳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李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