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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与支一路交口(海兴园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3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超 审 判 员 唐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婷 书 记 员 纪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