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03民初357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安徽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