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民初3333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告家湾村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