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4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30号
原告:*家保,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家保诉被告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