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皖民申字第003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永全,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蔚得兵,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垒公司)、蔚得兵、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终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裕鹏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因裕鹏公司未对相关人员是否具备操作资质进行审查,也未给施工提供充足的照明条件,未判令强垒公司对于***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裕鹏公司因案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向死者***近亲属赔偿后,向强垒公司提起的追偿权纠纷。鉴于裕鹏公司对***的死亡负有失察责任,结合裕鹏公司与死者近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以及裕鹏公司未要求其他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原审法院对于裕鹏公司要求强垒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裕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裕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一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