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鼎民保字第00359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申请人**,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2.6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合肥强垒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2.6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TC5610-6塔式起重机2台、TC5610-6标准节20节)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文国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