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1财保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一中,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龙溪建筑公司,住所地垫江县包家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658406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渝0231民初156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重庆市垫江县龙溪建筑公司在垫江县鹤游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88000元予以冻结;对申请保全人朱一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户62179969XXXXXXXX312)上的银行存款27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朱一中、**发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于2019年4月18日书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龙溪建筑公司在垫江县鹤游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88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朱一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账户62179969XXXXXXXX312)上的银行存款2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