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重庆市垫江县龙溪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1民初4656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告:朱一中,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朝中,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龙溪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包家乡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3658406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发、朱一中、***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龙溪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发、朱一中、*朝中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朱一中、吕朝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朱一中、吕朝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7元,由原告**发、朱一中、吕朝中承担;保全费900元,由原告**发、朱一中承担;鉴定费3000元,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龙溪建筑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龚万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