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81民初572号
原告:***,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安庆市保安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3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48561605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庆市保安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站前南路7-(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51450984T。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庆市保安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