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02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保安公司,住安庆市迎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关于安庆市保安公司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49.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扣留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