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业兴达(北京)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江业兴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执76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江业兴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北京皮革公司化工厂南院)14幢8519室。
被执行人北京天美翔云票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后坨村89号。
本院在北京江业兴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美翔云票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京0112民初37594号判决书一案中,我院于2018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存款、股权、债券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振
书 记 员  邱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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