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业兴达(北京)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3639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代理人:于影杰,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
负责人:万文定。
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金辉。
被告:恒新盛科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志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莉,北京市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iv>
负责人:肖金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男,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萍,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业兴达(北京)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男,199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业兴达(北京)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称姓名)与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称远江北分公司)、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远江公司)、恒新盛科公司(以下称恒新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称电信公司)、第三人江业兴达(北京)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兴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影杰,恒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智莉,电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洋、胡萍萍,兴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远江北分公司和远江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远江北分公司、远江公司支付拖欠***的承揽费42137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42137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判决书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2、判令恒新公司在欠付承揽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电信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承揽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电信公司在社区里面进行驻地网项目施工。远江公司为电信公司的中标厂家,远江北分公司负责相关项目的施工事宜。2017年3月远江北分公司将惠新南里(朝阳区)、西坝河北里(朝阳区)、西三环101号院(海淀区)、新文化街(西城区)、建清园(海淀区)、永定路西里(海淀区)、王庄路(海淀区)的光纤入户的协调和施工交给***进行施工,约定劳务由***完成,原材料、工具等由远江北分公司提供。约定光纤入户劳务按每户175元进行结算。从2017年3月起至2019年初,***共完成永定路西里1540户、惠新南里640户、西坝河北里1601户、西三环101号院335户、新文化街735户、建清园1412户、王庄路1216户共计7479户,按每户175元结算,合计承揽费1308825元(7479户×175元)。在此期间,由恒新公司向***支付4164户的工程款728700元。***为此问远江北分公司的法人刘某,刘某说恒新公司是远江北分公司的关联公司,这种方式付款为了财务方便走账。但余款580125元(130825元-728700元)一直未支付。2019年,***追讨剩余580125元承揽费的时候,才知道远江北分公司给恒新公司200元每户的单价,恒新公司给***175元每户的单价,恒新公司从中赚取25元每户的单价。***和远江北分公司工作人员对账,远江北分公司给***打印了***完成施工的小区户数,付款单价和已经付款728700元,认可580125元余款未支付。2019年5月25日***与恒新公司核对了项目的施工进度以及付款请款情况,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剩余承揽费580125元由远江北分公司直接结算给***。***多次找远江北分公司要求付款,但远江北分公司不肯支付。远江北分公司不付款的理由之一,是因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换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新的总经理觉得建设费用太高要给这些中标厂家降费用,中标厂家都不同意,所以所有项目就处于电信不接收状态,电信公司也不给中标厂家继续付款。远江北分公司说后续的款他们也没收到,所以不能给我们继续付款。远江北分公司不付款的理由之二,是认为远江北分公司给恒新公司批的料多了,给恒新公司的料折算成钱的话已经付超了,所以不能继续付。
远江北分公司、远江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恒新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陈述与事实不符。1、***所述七个案涉工程,不是远江公司直接发包给其施工。本案实际情况为:根据北京通信工程项目行业内部的交易习惯,***系在通信施工领域活跃的业务代表,对行业内的业务流程、信息比较了解,***先行了解到惠新南里、西坝河北里、新文化街、建清园、永定路西里、王庄路六个住宅小区(西三环101号院与恒新公司无关)业主对电信驻地网的需求信息,协调小区业主先行签订电信业务合作协议。***取得业主方签字盖章的业务合作协议后,委托恒新公司将业务合作协议交给远江公司,由远江公司交由中兴公司(以下称中兴公司)、兆维公司(以下称兆维公司)进行盖章确认。远江公司收到盖章后的合同备份后开始施工。鉴于远江公司与恒新公司为常年合作单位,双方签订有《劳务分包框架合同》,因此远江公司将其承揽的北京驻地网项目劳务工程分包给恒新公司,由恒新公司实施施工与相关管理,恒新公司再将承揽的劳务工程内部发包给其劳务班组负责人***。工程款支付时,由远江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向恒新公司支付劳务进度款,恒新公司收到远江公司付款后按照同比例向***进行付款。因此,案件事实并非***在诉状中所述,不是由远江公司直接将劳务工程发包给***。2、案涉六个小区光纤入户的施工与协调工作尚未完成,未达到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就案涉六个小区,***尚未完成全部工程,没有进行最终结算,不能按照每户175元的完工工程标准向***支付工程结算款。***就案涉六个小区的施工情况为:1)永定路西里小区:仅完成工程红线内的资产验收。2)惠新南里小区:仅完成工程红线内的资产验收。3)西坝河北里小区:远江公司未就该项目向恒新公司付款,该项目未完工验收。4)新文化街小区:远江公司未就该项目向恒新公司付款,该项目未完工验收。5)建清园:仅完成工程红线内的资产验收。6)王庄路:已完成开通验收。西三环101号院,与恒新公司无关。***仅向贵院提供了王庄路共15栋楼的“开通验收资料”复印件,其余项目均未完成,也没有通过北京电信的验收,不能按照每户175元的完工工程标准向***支付工程结算款。3、***主张的每户175元的单价,是***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的工程单价,按照目前工作进度,恒新公司已超付工程进度款。根据远江公司和恒新公司的约定,以及恒新公司与***的约定,每户175元的单价是***完成案涉六个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工作内容及对应支付比例约定为:(1)预付款:***进场施工时,恒新公司预付工程款的50%。(2)以下所有工作全部完成后,恒新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款。红线内到竖井完成(机房至竖井打通)所有资产施工完成,通过北京电信的资产验收(红线内资产验收)。皮线100%敷设完成,项目经北京电信开通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挂网测试。协调物业与电信签署物业交接单;***需完成的其他协调工作:协助中兴公司、兆维公司与小区业主、北京电信签订三方协议;向恒新公司提交小区驻地网产权证明、物业服务合同、全套驻地网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开发商产权证、开发商针对驻地网项目对物业的授权等)。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恒新公司在收到远江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向***支付至工程款的90%。(3)剩余10%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恒新公司在收到远江公司支付的工程质保金后向***支付。本案中,按照上述付款比例的约定,恒新公司应付***工程进度款为533837.5元,恒新公司实际支付728700元,已超付194862.5元(超付原因为:案外应由***施工的工程天坛南里小区、胜利巷社区、永定门东街东里、永定门东街西里,***没有施工,但恒新公司向***支付了进场施工预付款,共计498750元,***与恒新公司就该款项达成一致意见,视为本案案涉六个工程支付的工程款)。案涉六个工程的未付款项与恒新公司无关,恒新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与恒新公司2019年5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前期款项双方无异议,后续款项及配合工作与恒新盛科公司无关”。***已明确放弃对答辩人的付款请求权,因此,恒新公司不应就***的诉讼请求承担任何责任。综上,答辩人不应向原告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恒新公司不应向***就上述六个案涉工程的在欠付承揽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为“在欠付承揽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恒新公司不应就***的诉讼请求承担任何责任。与恒新公司有关的六个案涉工程说明:1、永定路西里/98号院/109号院:该项目已完成红线内资产验收,户数为1026户,中兴公司及信元公司已签认《驻地网项目红线内形象进度确认清单》。2、惠新南里项目:该项目已完成红线内资产验收,户数为640户,兆维公司及信元公司已签认《驻地网项目红线内形象进度确认清单》;3、西坝河北里未完工项目。没有任何验收资料,进场施工户数为1601户,现场未安装分光器、未提供光缆测试报告及完工资料(光缆路由图),未按规范粘贴资产标签、线缆标识。4、新文化街项目。未完工项目。***在庭审中自认:新文化街未完工,差楼内线缆汇聚至总箱的活没有做完(第一次庭审),新文化街没有完工,不具备验收条件(第二次庭审)。经核实,进场施工户数应为736户,现场未安装分光器、未提供光缆测试报告及完工资料(光缆路由图),未按规范粘贴资产标签、线缆标识;5、建清园项目:该项目已完成红线内资产验收,户数为1230户,兆维公司及信元公司已签认《驻地网项目红线内形象进度确认清单》。6、王庄路项目。该项目已完成开通验收,户数为1104户,兆维公司及信元公司已签认《驻地网项目开通验收及资产交接确认单》。***主张的承揽费金额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证人马某在作证时多次明确,验收的第一步是资产验收,之后还有开通验收。第三人在庭审中陈述:***负责前期和小区物业或居委会沟通,小区物业或居委会同意进场施工后,通过恒新公司、江业兴达公司之类的公司与中国电信接洽,再由恒新公司、江业兴达公司的名义层揽工程项目。恒新公司提交证据《驻地网小区物业关系交接确认表》,证明工程全部完成后,需办理《驻地网小区物业关系交接确认表》方可视为全部工程完成最终验收并交工。***也在庭审中表示:开通验收需要***现场参与并签字;开通后电信的宣传、电信营销和维护人员和小区物业对接需要***带领并配合;***现在也可以继续配合办理后续资产验收、开通验收、物业交接。这些庭审中的陈述均表明,***的工作内容包括:1、红线内到竖井完成(机房至竖井打通)所有资产施工完成,通过北京电信的资产验收(红线内资产验收)。2、皮线100%敷设完成,项目经北京电信开通验收合格并完成项目挂网测试。协调物业与电信签署物业交接单。3、***需完成的其他协调工作:协助中兴公司、兆维公司与小区业主、北京电信签订三方协议;向恒新公司提交小区驻地网产权证明、物业服务合同、全套驻地网工程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开发商产权证、开发商针对驻地网项目对物业的授权等)。***必须完成上述所有工作才能拿到约定的每户175元的最终结算款项。案涉项目,明显存在未完工、通过红线内资产验收、通过开通验收的多种区别情况,没有交付使用,也没有最终证明验收交工的《驻地网小区物业关系交接确认表》。***主张的金额,根本没有考虑各个项目的进度,也没有区分合同内容完成情况,统统都按照175元每户的单价主张,根本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电信公司辩称,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我公司并非本案涉案的驻地网施工项目发包方,与本案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主张的7个小区中,王庄路1104户电信已经完成了开通验收,并且向兆维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建清园1230户、永定路三个院总计1026户,电信完成了红线内的资产验收,没有开通,因为不符合三方物业交接的开通条件,主要是物业不配合,没有物业交接单,不满足付款条件,因此只付了60%款项给中兴和兆维。惠新南里,没有查到关于资产验收的资料,查到的是已经与兆维公司达成一致,对于惠新南里和建清园做销项处理,不用再支付其他款项了,惠新南里一直没有付款。其他小区我公司没有查到相关记录。只有到资产验收、开通验收阶段才会核实户数,最后以开通验收阶段的户数为准。
兴达公司述称,像***这样的介绍人负责去和小区物业或居委会沟通,让他们同意入场施工。等沟通成功后,***找到像我们这样的中介公司,通过我们和中国电信接洽,用我们的名义和电信签合同,合同款电信公司付给我们,我们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后再给***。我们公司大部分项目是自己施工,介绍人从我们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但像***这样的介绍人有自己的施工队,如果他们把活干了,我们就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之后把工程款给他们。西三环101号院是***直接找的远江公司,远江公司当时跟我们有合作,就把101号院项目挂到我们公司名下,工程款正常是打到我们公司,我们再给***。但远江公司也没有给我们付钱,因为活是***干的,所以我们认可由***直接找远江公司要钱。
经审理查明,2016年,远江公司(工程承包人、甲方)与恒新公司(劳务分包人、乙方)签署《劳务分包框架合同》,约定:乙方承揽甲方北京驻地网项目的通讯工程劳务事项,负责施工及相关管理,合同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9年5月23日,***与恒新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关于永定路西里、惠新南里、西坝河北里、新文化街、建清园、王庄路电信驻地网项目付款及后续工作配合事宜,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恒新公司同意远江公司将永定路西里、惠新南里、西坝河北里、新文化街、建清园、王庄路的电信驻地网项目后续付款事宜,由***负责结算(1、以上项目单价175元/户,含3%专票,负责选址与施工。2、以上项目恒新公司已经支付***728700元。);同时***同意负责远江公司要求的上述项目的选址及施工相关的所有配合工作。即:前期款项双方无异议,后续款项及配合工作与恒新公司无关。永定路西里、惠新南里、西坝河北里、新文化街、建清园、王庄路的剩余电信驻地网款项付款至***账户或***指定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及付款进度安排由***与远江公司协商。
2019年5月7日,***与兴达公司签订《授权书》,主要内容为:兴达公司关于西三环101号院电信驻地网项目付款事宜做以下授权:兴达公司同意远江公司将西三环101号院的电信驻地网项目付款事宜,由***先生负责结算,付款至***账户或***指定账户。
恒新公司提交银行对账单,证明恒新公司从远江公司收取工程款(其中包括本案涉案工程款892355元)并向***及其指定账户支付工程款728700元。
恒新公司提交其制作的《***案涉工程详情表》,证明案涉六个小区***尚未完成全部工程,每户单价175元,恒新公司应付比例为50%,共计533837.5元,已经超付。其中永定路西里1026户、惠新南里640户、西坝河北里1601户、新文化街500户、建清园1230户、王庄路1104户。
***提交经江北分公司工程经理王某和市场经理王某核对确认的对账单,证明***已施工7个小区户数共计7479户。其中记载永定路西里1540户、惠新南里640户、西坝河北里1601户、西三环101号院335户、新文化街735户、建清园1412户、王庄路1216户。***提交王庄路小区验收单,末尾“合作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马某。
恒新公司提交惠新南里、永定路西里、建清园小区的《驻地网项目红线内形象进度确认单》,其中惠新南里小区确认单末尾“现场负责人”为马某签字。恒新公司称:我公司提交的确认单即为资产验收单,中国电信委托信元公司负责验收,验收单的原件应该在兆维公司和信元公司,马某应该是兆维公司的;资产验收时远江公司把验收单拍下来发给我们,我们根据这个统计户数;资产验收后要进行施工等工作才能办理开通验收,开通验收后要签协议办理物业交接,办完物业交接才算彻底完工。
***提交其与远江北分公司总经理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2月19日聊天记录显示:***向刘某催款,***称建清园、王庄路、永定路三个小区都验收完很长时间了,要求结款;刘某回复称“联系曹某”;2017年12月19日,***:“刘总,咱们这边能给结款了吗?”刘某:“1月份”。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0日聊天记录显示,***通过刘某与恒新公司联系,刘某给***提供了恒新公司彭总(彭某)的电话。***提交远江北分公司工商信息,证明刘某在2020年1月2日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提交其与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曹某2017年11月7日至2017年12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称建清园、永定路西里、王庄路三个小区早已验收,资料也都补齐了,要求再结算40%,西坝河北里、惠新南里、新文化街、西三环101号院四个小区工人已经进场。曹某要求***将西坝河北里、惠新南里、新文化街、西三环北路101号四个小区资料补全再付开工款。***称同意补资料,没人让其补过,付款方式是50%40%10%。曹某称其付款方式是5221,541的付款方式***要去找老刘确认一下。
***提交其与恒新公司彭总2019年5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协商提供授权***收款的协议书。
***提交其与远江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某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11月24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向其提供建清园、王庄路、永定路西里、西坝河北里、西三环北路101号院、新文化街、惠新南里7个小区的补充材料。
***提交其与远江北分公司工程经理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月29日王某通过微信发给***建清园、王庄路、永定路西里、西坝河北里、西三环101号院、惠新南里六个小区的施工项目验收户数明细。
***提交其与远江北分公司员工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7月16日赵某发给***建清园、永定路西里、王庄路、惠新南里四个小区的施工项目验收户数清单,2018年7月23日赵某发给***远江北分公司已支付给***款项728699.5元的明细单,系按照每户175元,8328户的50%进场款比例支付。
***提交其与远江北分公司项目督导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8月17日项目督导向***发送了新文化街小区施工图纸;2017年10月16日督导向***确认了建清园、王庄路、永定路西里三个项目的验收户数。
***提交其与远江北分公司员工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3月、4月,***按柴某要求将电信、兆维公司提供的王庄路、建清园、永定路西里、惠新南里小区施工合同带去物业盖章后寄给远江北分公司。
因***申请,原远江北分公司工程督导部经理马某到庭作证称,我2017年4月在远江北分公司任驻地网部门经理,2018年7月辞职,***是我引荐给远江北分公司总经理刘某的,我们公司有电信的驻地网项目,就是小区宽带落地入户,施工以及跟小区物业协商对接是由***负责,我们来收***的业务。***具体干的是西坝河、王庄路、建清园、西三环101号院、惠新南里等七八个小区,远江公司出了部分材料。关于结算以及计价方式,是***和刘总谈的,我不清楚。这几个小区的活我在职的时候都干完了,结尾了。关于验收,分几个流程,先期验收完毕了,后期我了解的是电信这块停工了,停工原因好像是跟电信业务终止了,一直在等电信验收,但后期有没有验收我不清楚。我在职的时候第一步资产验收已经完毕了,是电信委派的第三方公司验收的,确定项目都做完了。我离职后王某担任我的职务,2020年夏天我和***去远江北分公司要钱,王某、王某与***核对工作量之后从电脑里打印了一个对账单,就是***提交的对账单。施工分两个流程,一个基础施工,一个设备施工,***做的基础施工即负责把网线铺到光纤交换箱,铺线的活基本干完了。这几个小区我们都去做过设备验收,还有电信委派的验收单位信元公司的人跟着一起去。验收后签资产验收单,信元公司和我们的人签字。
***称,新文化街我完成的是736户,我同意按照远江公司对账单中确认的总户数735计算,且只主张其中的80%588户。其他五个小区我都同意按照恒新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详情表》里的完工户数确定,永定路西里三个院总计1026户,惠新南里640户,西坝河北里1601户,建清园1230户,王庄路1104户。这六个小区都是挂靠恒新公司,远江付给恒新是200元一户,恒新付给我是175元一户。总计6189户,应付我共计1083075元。此外西三环101号院是挂靠兴达公司,我完成了335户,远江公司给兴达公司按每户按200元结算,兴达公司不收手续费,给我也是按每户200元支付,共计6.7万元。这两家公司的总金额1150075元,我已收到728700元,还差421375元。***在庭审中减少其诉讼请求金额至421375元。
本案庭审中,经***与恒新公司共同去现场核实,确认新文化街小区***的进场施工户数是736户。恒新公司称,该小区我方不认可已经完工,因楼内的线缆还未汇到总箱,楼内分光箱里没有分光器,还需要测试报告、光缆路由图、粘贴资产标签和线缆标识,即使这些做完,也只达到资产验收标准,而不是完工。得由远江公司协调中兴、兆维以及电信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完成资产验收,下一步是开通验收,需要***配合。开通验收后需要***协调物业与电信签署三方协议,之后才算***完成所有工作。***称,新文化街小区从箱体到每户光纤都施工完毕,汇聚光缆都已经铺放,就差安装总箱,半天就能完成,工作量完成了90%以上,我只按照80%主张。开通验收和物业交接这些都很简单,我方只需要出一个人就行了,不需要干活,这些算不了很多工作量,最累的是安装设备干活,这些我方已完成90%以上。新文化街就差楼内线缆汇聚至总箱的活没干完,因为电信和远江发生纠纷,不买远江的项目了,所以远江不验收也不往下进行,远江说不需要干了。我负责红线内即小区内各家各户以及小区各个楼之间的电缆铺设。红线外也就是小区外的电信主干光缆和主箱,电信分包给了其他中标厂家,不是远江公司负责。资产验收是指验收红线内我们干的活。之后再进行开通验收,是指主干光缆接通具备开通条件后红线内外对接好签字,我们也要到场签字。开通验收后电信要去小区宣传,我带着电信营业厅负责营销和维护的人去物业公司认识一下,这就是物业交接。办完物业交接就不需要我配合了,没有需要我做的了。这7个小区,除了新文化街完成了80%-90%,不具备验收条件,其他都完工了。除了西坝河北里和西三环101号院没人来验收,其他都已做完了资产验收或开通验收。现在这7个项目,我仍然可以配合办理后续资产验收、开通验收、物业交接,但远江没有提出要求。验收需要远江公司主持,这些资产都是远江的,电信买不买不一定。开通验收和物业交接我随时都可以配合,是远江公司3年多没有通知我去做这些后续工作,我想配合也无法配合。所有小区的我资料都提供了,没干完的小区资料也给了远江公司,远江公司没说我提供的资料需要要补充或修改。
电信公司称,***主张的7个小区中,王庄路1104户电信已经完成了开通验收,并且向兆维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建清园1230户、永定路三个院总计1026户,电信完成了红线内的资产验收,没有开通,因为不符合三方物业交接的开通条件,主要是物业不配合,没有物业交接单,不满足付款条件,只付了60%给中兴和兆维。惠新南里没有查到关于资产验收的资料,查到的是已经与兆维公司达成一致,对于惠新南里和建清园做销项处理,不用再支付其他款项了,惠新南里一直没有付款。其他小区我公司没有查到相关记录。只有到资产验收、开通验收阶段才会核实户数,最后以开通验收阶段的户数为准。对此***称,物业是很配合的,建清园和王庄路同属一个物业项目部,王庄路已经完成了,建清园是因为远江公司没有往下走,建清园没有物业不配合的问题,如果物业不配合我根本无法施工。电信说有几个小区在他们系统里没有,是因为电信是从中兴、兆维那里买,远江没有完成后续工作,没有把这些工程量提供给中兴、兆维,所以电信看不到。
庭审中,***、恒新公司、电信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远江公司和远江北分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系与远江北分公司直接协商确定***负责的电信宽带落地工程具体小区、工作内容、结算标准、付款进度等主要合同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系由远江北分公司验收核实***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合同主材亦系远江北分公司提供;远江公司虽与恒新公司签署了《劳务分包框架合同》,但***对此并不知情,***是为收取工程款才按照远江北分公司的要求分别与恒新公司、兴达公司接洽。因此,应当认定***与远江北分公司之间就诉争小区的电信宽带落地工程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与恒新公司、兴达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恒新公司和兴达公司均系受远江北分公司委托执行向***付款等事务的第三方。
对于***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提交了远江北分公司出具的对账单,远江北分公司未出庭应诉对该对账单提出质疑,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提交的该对账单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优势证据,证明远江北分公司已对***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本院对***提交的对账单予以认定。在对账单中远江北分公司已确认工程量的基础上,***对其中永定路西里、惠新南里、西坝河北里、建清园、王庄路五个小区的施工户数,比照恒新公司制作的《***案涉工程详情表》做出相应减让,同意以恒新公司详情表中户数为准,***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认定。新文化街施工户数有对账单佐证,且与***和恒新公司现场核对的结果相符,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恒新公司辩称***未完成后续服务一节,恒新公司和远江北分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存在拒绝提供资料或拒绝配合后续服务的情况,本院对恒新公司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合案件情况,可以认定即使***对部分小区确未完成全部后续服务,也是由于远江北分公司未组织开展后续验收等相关工作导致,对此***并无过错。鉴于***已完成对其而言成本最大的工程安装劳务服务,如因远江北分公司未组织后续验收等工作而认定后续付款条件不成就,则对***显失公平。考虑到***主张的工程款已在远江北分公司认可的完工户数基础上做出了减让,综合案件情况,基于公平原则,本院对于***主张的新文化街、永定路西里、惠新南里、西坝河北里、建清园、王庄路六个小区工程款金额按照总计6189户,每户175元计算予以支持,本院认定***减让的户数已足以折抵其因远江北分公司原因未能完成后续服务所应合理扣减的合同价款,这六个小区的工程款共计1083075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西三环101号院,根据对账单,可以认定***施工户数是335户,该小区亦因远江北分公司未进行后续验收,鉴于***未在户数上做出减让,本院考虑因远江北分公司原因未能完成后续服务所应合理扣减的合同价款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对该小区工程款酌予支持5万元。***总计应获得工程款1133075元,远江北分公司已通过恒新公司向***支付728700元,还应支付404375元。远江北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付剩余工程款,***要求远江北分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合理的对账请款周期,本院酌定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年利率4%标准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给付期限止。
远江公司作为远江北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远江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给付义务。在案证据显示远江北分公司独立实施民事行为,远江北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不具备独立给付能力。***要求远江公司与远江北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恒新公司与***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且***已与恒新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后续付款事宜与恒新公司无关,***要求恒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电信公司与***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要求电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远江公司、远江北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437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的标准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1元,由***负担194元(已交纳),由远江北分公司和远江公司负担460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远江北分公司和远江公司负担(***已预交,远江北分公司和远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培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羡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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