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3民初1092号
原告:方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券桥镇姬庄村(迎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告: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马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方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方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汪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