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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浙0503执127号

福州远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远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州远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福州远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十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