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方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浙江凯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3116号
原告:方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红伟,任主任职务。
住所地:河南方城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2053352229J。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河南仁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南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弟根,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798569393W。
原告方城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浙江凯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豫132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被告浙江凯鑫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豫13民终135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重审,原告管委会于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20元,减半收取14810元,由原告方城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郭振业
审 判 员  陈豪亮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