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113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建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76号金石晶城4号楼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6021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华侨城北商业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099418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鲁0391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二、如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3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山东建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账号的查封、冻结:开户账号:1603********,开户网点:工行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建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账号:1603********(开户网点:工行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