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寿县久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六民一终字第00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其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久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县久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2)寿民一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寿县久源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肥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合肥中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竹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