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执3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亚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蒙城县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文杰,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工程有限公司与蒙城县金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信息等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我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蒙城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2民初7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绍祥
审判员 汪 丽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