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瓦路长城小区18#楼附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734959。
法定代表人:吴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内,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联华泉山湖小区E2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3041045G。
法定代表人:范瑞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2)皖0402民初7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公积金、保险以及其他财产权益。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淮南黄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俊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田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