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0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瓦路长城小区18#楼附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734959。
被执行人:淮南云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南路标准化厂房A座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Q481A6M。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金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云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皖0402民初20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淮南云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其中期限为银行账户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俊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