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鹭燊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倪平诉执行自贡市鹭燊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303执3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鹭燊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关于**申请执行自贡市鹭燊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0)川0303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存款8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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