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1623号
原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11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邵建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君临,系公司员工。
被告:泰和县青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文田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和县青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保全费1457元,由原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包婷婷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