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3民初1081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江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求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11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邵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君临,该公司员工。
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江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江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先行进行调解,因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江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江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经协商后被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经退还保证金5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江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4594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区江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讫)。
审判员吕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