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财保268号
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江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求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11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邵建雄。
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江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8712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8712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3214元,由申请人衢州市衢江区江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