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与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4974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8号11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邵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君临,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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