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501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朗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槎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天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潼侨工业区光明村屋场金牛路。
法定代表人:田葵花,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朗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天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天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朗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437343.8元及利息(待执行时另计)、案件受理费10666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62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1302执50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天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元,并将执行款13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朗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天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惠州市中天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1302执50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贵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茂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