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61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蒙特纳利驱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
法定代表人:许浩。被执行人:惠州市安川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潼侨工业区光明村屋场金牛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葵花。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蒙特纳利驱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安川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02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安川电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蒙特纳利驱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39883元(利息待执行完毕时另计),受理费16139元以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960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已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302执6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贵传
审判员 郑清海
审判员 赵顺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