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璘商砼有限公司

邹平县瀚璘商砼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民初917号
申请人:邹平县瀚璘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市临池镇西黄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长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财富广场B座1206室。
负责人:*本超,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平县瀚璘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价值103114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邹平县瀚璘商砼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31148.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邹平县瀚璘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