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瀚璘商砼有限公司

邹平县瀚璘商砼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6执保316号
申请人:邹平县瀚璘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邹平市临池镇西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D9Y6F7J。
法定代表人:李长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1763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财富广场B座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PDJN554。
负责人:*本超,经理。
申请人邹平县瀚璘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鲁0306民初9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31148.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31148.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