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4民初4745号
原告:温州百友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百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温州百友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百友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温州百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倪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