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523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德县。
被告:***,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共和县恰***。
被告:青海省海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宁市城北区。系该公司纪委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省海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青海省海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95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华桑才让
审判员金银珠
审判员肖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