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8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申请执行人:***,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卢跃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豫088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882执1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郭玉山
审判员 樊梅翠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