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商业城24栋11号。
法定代表人:卢跃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青青,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审被告:吴电波,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审被告:济源百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庄村沁河北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闫军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青青,原审被告吴电波、济源百顺实业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882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沁阳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事故发生在济源,侵权行为地在济源,不是沁阳市辖区。本案原审中的两个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济源百顺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均为济源。事故发生后,郑州铁路公安局洛阳公安处济源车站派出所对目击人做的询问笔录对本案的定性有关键作用。因此,将本案移送至济源市人民法院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节约司法资源。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882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吴电波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柏香镇内,因此,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李秀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