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63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济源市商业城**栋**号。
法定代表人卢跃斌。
原告***与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