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4847号
原告: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史增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然,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碧瑜,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发路8金融基地1栋7C-22。
执行事务合伙人:君丰资本(平潭)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郝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绣曼,广东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4400元,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 靖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巩煜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