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563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辽宁盛恒(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知行大厦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史增树,董事长。
被告:**,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栩,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尧,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西南交大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舒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