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474号之一
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3栋9层02室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君峰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君峰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