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林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903民初334号
申请人:玉林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福绵区。组织机构代码:91450900MA5KCHB9XX。
法定代表人:梁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源,玉林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礼坤,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兴业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兴业县。
被申请人:广西玉林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江岸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4509007630995985。
法定代表人:梁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玉林市狮里狼卡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福绵区。组织机构代码:91450900MA5L1FUR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玉林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玉林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市狮里狼卡服装水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玉林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五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164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愿意以其所有的三一牌SY5310THB40B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桂K××)为申请人玉林市汇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西玉林市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广西玉林市东门支行(开户账号为21×××95)的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对被申请人狮里狼卡服装水洗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广西玉林市工业品市场支行(开户帐号为21×××06)的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三、对担保人***所有的三一牌SY5310THB40B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桂K××)予以查封。
上述冻结的财产价值以501642元为限,在冻结、查封期间,所冻结的银行存款不足冻结数额的,未经本院许可,只可存入,不得支取;所查封担保人***的车辆仍交由担保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覃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