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2民初2155号之一
原告**,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告***,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被告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原告申请作出的(2023)陕0822民初21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原告自愿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冻结被告***、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