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2民初2155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住府谷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私下已支付租赁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