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2民初2155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2月6日出生,住府谷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瀚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私下已支付租赁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