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02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男,2012年4月2日出生,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景苑2栋24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6251元及迟延利息1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49元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6)桂1002民初934号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