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1002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2月25日,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
被执行人: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景苑2栋24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2017)桂1002执48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经济损失11709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40元,申请执行费16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霈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097元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6)桂100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