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1月30日出生50岁,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3号长湖景苑2栋2404号房。机构代码:73517117-7。
法定代表人:陈贞仪。被执行人:***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机构代码:66484670-3。
法定代表人:万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普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6871.3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白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瑶